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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一房一价"细则

添加时间:2011-5-21

山东出台"一房一价"细则

5月17日,山东出台"一房一价"细则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现房销售必须备案,并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记者今天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已正式颁布实施,山东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开发商不能捂盘惜售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时,明明有大量房源,却只是推出部分楼盘销售,捂盘惜售一度成为部分开发商赚钱的法宝,而今,这样的商品房销售方式行不通了。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保留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变更报备价格资料、已销售商品房成交价格资料和由购销双方签字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以备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卖出的房源信息应撤下

    《实施细则》对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对于销售二手房的,房产中介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严禁标价之外加价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强调,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如果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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