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房未作还款 外资银行起诉外籍顾客
添加时间:2011-3-4
外资银行给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外籍人士放贷购房,贷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房贷,同样被外资银行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与澳大利亚公民严晗(化名)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年8月3日,严晗与渣打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9.26万元,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严晗将预购的沪青平公路某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有权取消全部贷款,亦可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渣打银行自2006年9月起向严晗放贷,但严晗除两次偿还本息外,自去年5月起停止归还房贷。渣打银行于同年8月3日向严晗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10月中旬向静安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纠纷。
法庭上,严晗对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表示无履行能力,同意以抵押房屋偿还债务。法院认为,严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渣打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和其他应收款,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抵押物,遂作出了一审判决。这起房贷纠纷是静安法院受理的首起在我国开业外资银行起诉外籍人士房贷的纠纷。
会员登录
新房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