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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车险为您护航

添加时间:2011-3-3

类 别: 汽车服务/汽车保险
所在地: 四川·成都
原产地:
价 格: 面议
发布者: 布衣车房网
时 间: 2008-10-15 17:15:00
            

详细信息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阳光车险为国家允许的开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汽车损失保险
汽车损失保险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车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车汽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盗抢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可选免赔额特约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公司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不计免赔率特约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自燃损失险
本附加险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车。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为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选择修理厂特约
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上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推荐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法律费用特约
已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
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特约险。该险别意在提醒驾驶员使用安全带。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人员死亡或一级伤残,且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保险人对死亡或一级伤残的车上人员进行赔偿时,按约定增加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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